政策|河南發布綠色環保調度制度 企業停限產不再“一刀切”
日前,河南省政府印發《河南省綠色環保調度制度(試行)》。制度指出,對工業企業等采取停限產等措施時將區別對待。《制度》提出,在預測可能發生污染天氣時,對影響大氣環境質量程度較大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單位進行區別管控。對全部采用清潔能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單位,可優先獲得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支持;污染物超低排放、達到行業***水平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單位,享受環評審批“綠色”通道政策,以上兩類均可列入電力直接交易環保免審名單。對主動實現污染物特別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單位,可在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分配時予以傾斜。優先安排環境空氣質量嚴重超標城市的燃煤發電機組實施***低負荷運行。將重污染工業企業等大氣污染物排放單位與冬季采暖實行錯峰生產管控。對涉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等大氣污染物排放單位,實行夏季高溫時段錯時生產。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河南省綠色環保調度制度(試行)的通知
豫政辦〔2017〕117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綠色環保調度制度(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0月1日
河南省綠色環保調度制度(試行)
***章總則
***條為深入貫徹綠色發展理念,認真落實《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打贏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豫發〔2016〕18號),進一步強化政策導向,鼓勵大氣污染物排放單位主動實施綠色環保改造,減少污染物排放,持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全力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環境***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綠色環保調度是指綠色環保單位優先生產、高污染單位***生產的差別化制度。對通過更換清潔能源、實現超低排放、開展清潔生產等方式,污染物排放達到行業***水平(在滿足污染物排放標準或特別排放限值前提下,污染物排放低于行業平均水平)的工業企業等大氣污染物排放單位,允許其優先生產,推動大氣污染物排放單位逐步向綠色發展模式轉變。
第三條在發生或預測可能發生污染天氣、冬季采暖、靜穩天氣和高溫天氣期間,依據大氣污染物排放單位的能耗水平、污染物排放水平和清潔生產水平等,對影響大氣環境質量程度較大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單位進行區別管控。
第四條綠色環保調度制度應符合環保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要求,堅持公平、公正、公開。
第二章綠色環保調度內容
第五條對全部采用電或天然氣等清潔能源為燃料的工業企業等大氣污染物排放單位,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獲得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支持,列入電力直接交易環保免審名單,原則上不再列入各級污染天氣管控清單。
第六條對通過實施治污設施技術改造,實現污染物超低排放,達到行業***水平的工業企業等大氣污染物排放單位,可列入電力直接交易環保免審名單,并在新(改、擴)建項目時享受環評審批“綠色”通道政策。
第七條對通過實施治污設施技術改造,主動實現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工業企業等大氣污染物排放單位,可在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分配時予以傾斜。
第八條電力調度機構根據區域電力負荷變化情況,滾動優化開機方式和發電計劃安排,在確保電網安全的前提下,優先安排環境空氣質量嚴重超標城市的燃煤發電機組實施***低負荷運行。
第九條污染天氣管控和重大活動保障期間,充分利用跨區域、跨省電力通道傳送能力,全額消納省內水電、風電、光伏等清潔能源,優先調度60萬千瓦及以上***機組和燃氣機組發電,盡可能降低燃煤發電比例。
第十條在冬季采暖期間,按照國家要求,對污染物排放未能達到行業***水平的重污染工業企業等大氣污染物排放單位實行錯峰生產管控,避免污染排放和采暖污染相疊加,切實減少冬季重污染天氣發生頻次。
第十一條在夏季高溫天氣條件下,對污染物排放未能達到行業***水平的涉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工業企業、市政噴涂作業、汽油裝卸作業等大氣污染物排放單位,實行高溫時段錯時生產,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有效控制臭氧污染。
第十二條對按照本制度第十條、第十一條要求,已納入冬季錯峰生產或夏季高溫天氣管控范圍的工業企業等大氣污染物排放單位,原則上不再納入日常污染天氣管控范圍。
第十三條在預測可能發生污染天氣時,各地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要求,依據當地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對轄區內工業企業、施工工地、機動車實施管控。
第十四條對違反污染天氣管控、錯峰生產等要求的工業企業等大氣污染物排放單位,要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進行嚴肅查處,并將企業有關信息在“信用河南”等網站公布,在土地供應、資金支持、稅收管理、生產許可、安全許可、政府采購等方面,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和信用約束。
第十五條根據大氣污染排放數據和環境管理信息,建立綠色環保企業名單,并實施動態管理,每半年更新一次。各級、各有關部門要依法依規加強對綠色環保企業的監管,督促企業持續落實降低生產能耗、減少污染物排放、提升清潔生產水平等要求,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由省環保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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